时间: 2024-06-28 02:42:52 | 作者: 行业新闻
消费者王女士来到肇庆市消委会反映其在端州区某美容店做完推背艾灸项目后胸背部疼痛,随后去到市某医院就医检查,医院诊断结果为胸椎骨3~5节错位。王女士与美容店协商退还预付卡剩余金额6364元及赔偿医药费5836元未果产生纠纷,王女士来到肇庆市消委会投诉求助解决。
肇庆市消委会认为:美容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结合医院诊断报告与医生建议,其护理行为与王女士的身体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消费者王女士有权要求美容店退还预付卡内余额及赔偿医疗费。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美容店一次性赔偿医药费4000元给王女士,剩余预付卡金额6364元正常在该店使用。
本案中,消费者和美容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故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又无免责事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案例中,美容店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损害,服务行为与消费者的身体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应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消费者有保护其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因此,消费者有权要求美容店退还预付卡内所有剩余金额及赔偿医疗费。
2023年12月,消费者陈先生支付116500元与端州区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汽车购买合同》购买一辆某品牌汽车。由于该公司一直没办法提供所购车辆环评报告,导致车辆无法正常申领牌照,陈先生就车辆环评报告多次与该公司协商无果后,来到端州区消委会投诉求助解决。
端州区消委会受理投诉后,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由于该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该车辆环评报告目前质押在银行,才导致陈先生所购车辆无法正常上牌。经端州区消委会多次组织调解,宣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该公司法人认识到违反了相关法律和法规,与合作银行多次协商沟通及时为陈先生补齐上牌所需要材料,保证了所购车辆合法上牌。
本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一样的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交付汽车的同时交付以下随车凭证和文件,并保证车辆配置表述与实物配置相一致:车辆一致性证书,或者进口汽车产品特殊认证模式检验报告;依上述法律规定,当事经营者已涉嫌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2023年4月10日,消费者陆女士支付540元通过某网络票务平台以每张180元价格购买了3张肇庆新区某明星演唱会门票。4月15日,距离演唱会演出还有七天,其发现原票价380元的门票现降价到每张180元、299元2张。陆女士提出退票诉求,但未得到网络票务平台回应,请求鼎湖区消委会帮助维权。
鼎湖区消委会及时联系网络票务平台就陆女士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网络票务平台表示消费的人在网购平台购票时,网络票务平台已经与消费者约定了“退改签”相关规定,而且对规定条款进行详细说明,做到权责清楚,已尽到必要的合理提示义务。鼎湖区消委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就陆女士诉求与网络票务平台做沟通协调。经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网络票务平台免费为陆女士升级主会场靠前座位。
本案中,消费者质疑“法律保护消费的人在电子商务平台网购商品,能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为何演出门票能不受法律限制,只有买票权没有退票权?”但消费者忽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依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的人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目前,由于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演出门票的性质,演出票是否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法律尚无定论。但若主办方单方设置退改签格式合同条款,其行为或构成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排除了消费的人在合理时间内退票或者改签的合法权益,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责任,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属于无效条款。消费者可以向法院主张该条款无效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协商解决纠纷。
2023年以来,高要区消委会接到多起花了钱的人同一化妆品商行的投诉,反映某化妆品商行突然停业跑路、停业前恶意大量吸存预付款且拒不退还剩余预付款的投诉。高要区消委会联合监管部门对共性投诉进行联合调解处理,但涉事商行经营者一直未接听电话,导致解调工作一度停滞不前。
高要区消委会接受多名消费者申请诉讼的请求,决定支持符合起诉条件的18名消费者以集体诉讼的方式,将该化妆品商行和其商行经营者夫妻一起诉至高要区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高要区消委会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成功冻结被告方资金约2.5万元,切实解决了赢了官司执行不到财产的大难题。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先充值后消费已成为商家一种重要的营销模式,购物、餐饮、美容美发等各种充值优惠活动遍布大街小巷。尤其美容美体行业的“贵宾卡”“会员卡”等预付式充值卡,以丰厚的折扣及夸大其词的宣传吸引了众多的爱美女性。本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高要区人民法院支持消费者的诉求,认可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为广大购买的人挽回经济损失。
消费者谢女士在当地培训机构招生老师的引导下,花费2380元为孩子购买AI英语培训课程。培训期间,谢女士发现培训机构随意频繁更换上课地址,且培训方式只通过网上自学并没有老师现场辅导,与双方合同约定及推介宣传的教育方法的理念不符,谢女士提出退学退费要求,遭到拒绝后投诉到四会市消委会。
四会市消委会联合当地教育部门约谈培训机构负责人,经多次调解,最终培训机构在扣除掉已上课程等相关合理费用后,为谢女士退款 2000 元。四会市消委会工作人员提醒谢女士,为孩子报名校外培训课程不能操之过急,有必要了解学校资质、培训内容、模式以及服务质量,如条件允许,建议陪同孩子到场体验,签订合同时也必须要格外注意价格、服务期限、退款等相关事项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保留好相关支付凭证。
本案中,消费者与培训机构签订了服务合同,就教学质量、教学时间和教育学生的方式等培训服务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培训机构理应积极如约履行自身义务,保障优质的培训服务,但其实际提供的培训服务与双方合同约定及其宣传的教育方法的理念严重不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培训机构未能依约提供培训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消费者的退费要求合法合理,理当获得支持。
来自香港的消费者余女士来到四会市消委会求助,表示 2023年9月份通过拼享会平台向云南省瑞丽市某珠宝店的直播间购买翡翠产生纠纷,经多次沟通协商无果。了解到商家目前在四会市,此次专门从香港过来现场和商家协商退款,但都遭到拒绝。
四会市消委会经调查核实,余女士在直播间主播介绍下,购买其中一件价值9800元翡翠,另加3000元代购费,共计12800元,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便要求退货。调解期间,四会市消委会邀请四会市珠宝协会协助调解,并结合余女士购买商品给出调解建议。经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商家现场一次性退还余女士12800元。
在直播间购物时,主播展示的商品实物有可能与下单链接上展示的商品并不一致。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本案中,消费者需要对买卖双 方约定的商品质量、其所购买的商品质量承担举证责任。这就需要消费的人在直播购物时,注意对主播所描述、承诺的商品质量状况做取证,在浏览网页时可以对商品的宣传图片或文字截屏保存,同时保留好商品原件,并对其进行拍照保存,以便后期出现纠纷时维权。因此,建议通过直播购物的消费者,在知名度较高的网购平台上选择信誉度较高的商家,下单时在平台链接内下单。
消费者谢先 生反映支付 7万元购买 了德庆县某公司一款为 “程序园”电子科技类产品,但该款电子科技类产品 与商家销售时的宣传存在明显区别 ,向该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并退 还 7万元遭拒绝,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 消费者 来到德庆县消委 会投诉解决纠纷。
经德庆县消委会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期间,工作人员积极向涉诉公司宣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以及《广告法》等法律和法规,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涉诉公司退还消费者谢先生6.5万元。
本案中,涉诉企业来提供的电子科技类产品使用效果并非销售宣传所述。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涉诉公司销售的电子产生宣传信息与真实的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综上,涉诉公司为在消费的人提供产品时应保证产品的功能、质量等信息与宣传页面内容保持一致,不得以夸大或虚假的宣传方式诱导、欺骗消费者。因此,消费者谢先生要求退还涉案金额合法合理。
消费者伍先生与广宁县某装饰公司签定《房屋装饰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向装饰公司支付 16万元装饰款,合同约定全屋柜体使用多层实木板定做。2023年5月该装饰公司上门安装柜体时,伍先生发现柜体所使用的材料为欧松板,现场向装饰公司提出拆除欧松板,按合同约定使用实木板重做遭拒,来到广宁县消委会投诉解决。
受理投诉后,广宁县消委会联合市场监管部门约谈了装饰公司,装饰公司法人表示目前安装的柜体板材确实是欧松板,非合同所约定的多层实木板材。广宁县消委会向装饰公司法人进行了普法宣传,明确告知此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合同违约及消费欺诈。经调解,装饰公司按合同重新为伍先生定制实木板柜体。
本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案例中,消费者一次性全额支付装饰款与装饰公司签定《房屋装饰合同》,装饰公司理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产品,当消费者发现柜体板材与合同约定不相符,装饰公司拒绝更改行为,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典》等有关规定法律规定,构成合同违约及消费欺诈。
消费者陈女士其反映支付7960元与封开县某月子中心签定《月子服务合同书》购买产后康复护理服务。期间,因中心工作人员操作方法不当导致其胸部出现一个伤疤,随即向中心反映了此情况;2023年3月,同样因中心工作人员操作方法不当导致腿部出现一个伤疤。事后,陈女士找到中心协商赔偿事宜,提出减免其护理服务费遭拒绝,陈女士投诉至封开县消委会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封开县消委会经调查核实,导致消费者出现伤疤的原因为月子中心的床垫用电热毯加热过度,导致消费者皮肤烫伤出现伤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月子中心提供的产后康复护理服务,本就是一种消费行为,发生受伤害事故,作为广大购买的人有权向月子中心提出合理赔偿要求。经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月子中心退还消费者陈女士康复护理服务费4000元。
本案中,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相关规定,消费者产后选择在月子中心进行休养,是一种购买服务行为,由于月子中心康复护理服务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导致因胸部和腿部两处伤疤事故,人身安全受到伤害,给消费者及家人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同时,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消费者有权获得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且月子中心也应赔偿别的的合理费用。
肇庆高新区消委 会收到消费者多宗关于网络站点平台充值购物的投诉,消费者充值后发现网络站点平台内商品高于市场平均价格,认为商家涉嫌诱导性消费,并要求商家退还充值金额,遭到商家拒绝, 来到肇庆高新区消委 会 投诉请求解决 。
肇庆 高新区消委会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区公安分局民警前往涉事商店进行调解与调查。经核实,该商家通过安排工作人员在街上派传单、免费派送小礼品(充电线)的形式,吸引消费的人前往门店进行消费。进店后,商家向消费者宣称在指定的网络站点平台(微商城)充值一定金额,即可免费获赠平板电脑或手机等电子科技类产品,充值的金额会转换成相应的网络站点平台积分,能够适用于在该网络站点平台内兑换有关商品。经调解,商家同意退货退款,本次累计为广大购买的人挽回经济损失约4万元。
本案中,诱导消费者消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对消费的人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的诱导消费营销行为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十条和第二十条的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无法正确、全面知悉和了解消费的详情,从而无法公平获得消费产品。涉嫌商业欺诈,消费者能要求退款,如果造成了损失,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