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3-08 08:05:10 | 作者: 悬挂系列
年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部署要求,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草拟了《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攀枝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防火期。全市森林草原防火期为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其中2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辖区实际,延长森林草原防火期和高火险期,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和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备案。
二、划定防火(管制)区。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草原资源分布情况、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规律、特点及危险程度,划定森林防火区、森林高火险区和草原防火管制区,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林地和草原边缘区域已划为森林草原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的规定。划定的草原防火管制区,应当规定管制期限。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预报或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或发布森林草原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发布禁火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格管理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必要时,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对森林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一)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烤火、烧蜂、烧炭、野炊、烧荒、烧地边、烧田埂、点篝火、电猫狩猎、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炼山造林、焚烧垃圾、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使用火把照明、使用枪械狩猎、户外露营用火和使用烟熏、火攻、烧山、电击等方式驱虫驱兽及其他野外用火,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丢弃火种火源。
(二)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举行庆祝、旅游、宗教、祭祀、节庆以及冬令营、春令营、夏令营等活动时野外使用火源。
(三)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擅自实施烧除、勘察、开采矿藏和建设工程的野外用火。
(四)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乘客进行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在森林防火区、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五)因农牧业生产、焚烧疫木、工程勘察设计、开采矿藏、施工作业、计划烧除、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和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用火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和采取防“跑火”等必要措施的前提下实施。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防火措施。防雹增雨作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规定在林牧区要道以及国有林场林区、各类涉林草自然保护地、旅游景区景点等出入口设立检查站,并设置森林草原防火警示牌、预警信息提示牌,配备火源探测器,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开展实名登记、保存火源并做好防火宣传。凡进入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主动交出火源由检查站代为保管,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区)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并有能力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和草原野外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优化完善源头治理、风险管控的工作体系,突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等重点区域和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设施设备,全覆盖、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建立隐患台账及责任清单,实行销号整治。森林防火区和草原内的城镇、道路、村庄(住户)、学校、医院、养老院、寺庙、文物保护单位、易燃易爆站库、高温高压设施、工厂、仓库、矿山、电站、施工工地、行人休息驿站、景区旅游步道、祭祀煨桑点、公墓等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以及在森林草原火灾危险地段的铁路、石油天然气管道、电力和电信线路设施等,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清除沿途、周边和下方的枯枝、落叶、杂草等可(助)燃物,对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等定期组织看守巡护和加强安全检查,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
六、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各级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本单位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要落实村民挂牌轮流值班和巡山护林员制度,加强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落实火险预警逐级“叫应”机制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措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保护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和巡护。
七、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优化完善科学合理、支撑有力的保障体系,持续加大防灭火投入。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负有森林草原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火情监测和“以水灭火”体系建设,保持防灭火设施和装备完好有效,备足应急救援物资,补充蓄满消防用水。各类扑火队伍要加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前置扑火力量、装备和物资,靠前驻防、带装巡护。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和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八、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利用防火宣传月、“330”警示日和“开学第一课”等系列宣传活动,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教育。要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强化警示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九、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化完善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责任体系,全面执行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森林草原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市包县(区)、县(区)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包村组(社区)、村组(社区)包户、护林护草员包山、包草场,推动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切实把防灭火责任和责任落实到最小工作单元。林区、草原毗邻地区、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
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各部门(单位)要采取“四不两直”等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草原火灾隐患和问题,要向当地和责任单位通过下发整改通知书、警示函和约谈督办等形式,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林业草原等部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对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要按照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